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范围 >

资讯推荐:如果拆迁最多能拿几套房子

2023-05-10 19:20:22 来源:互联网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如果拆迁最多能拿几套房子是什么意思,其实他的意思是非常简单的,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如果拆迁最多能拿几套房子相关的一些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一、如果拆迁最多能拿几套房子

1、能分几套房子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分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通常一种是按宅基地面积分配,另一种是按每家的人口分配。而各地区的实际标准有所不同。

3、多数地区都是结合家庭人口数量来分的,有的家庭能分一套新房,有的家庭能分多套新房,城市、郊区、乡镇地区分房会多一些,偏远农村分配的比较少。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农村地区的征地是越来越多了,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因为农村土地的类型非常的多,所以土地补偿的标准也不同。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与拆迁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迁流程有哪些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果拆迁最多能拿几套房子,回答是拆迁能分几套房子要结合当地的补偿政策来确定,有些地方按房屋的面积来进行分配,有些地方是会按人口数量来进行分配。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标签: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区别?我国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弊端怎么分析?
公司收购有哪些注意事项?债权债务转让证明要写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是怎样的?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签订的技术合同有什么形式?签订技术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伤残等级鉴定评定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流程需要多久?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如何理解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有哪些特点?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反担保包括哪几种?
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怎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手续是怎么样的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知识纠纷
1 劳动关系的种类有什么划分标准?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2 劳动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3 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合同解除的效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4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5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一万要交多少税?
6 投标前招标监督公证员要做哪些事情?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7 实践中合同变更申请书有什么格式?合同变更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8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属于犯罪吗?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公司法
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的限制是什么?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工厂噪声标准是多少分贝?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给付抚养费的时间有规定吗?
不服工伤赔偿判决书可以在上诉?民事判决生效后不赔怎么办?
信用卡到期了还能用吗?信用卡过期失效后该怎么处理?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吗?
能不能先离婚后要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民事诉讼法21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怎样办理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证明有什么作用?
合同法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二婚怎样避免前妻孩子争房产?

2023-05-10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诉讼是指什么?

2023-05-10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营业收入多少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023-05-10

民事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最长诉讼时效的特征介绍

2023-05-09

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合伙人是老板吗?

2023-05-09

合同变更的前提有哪些?合同变更要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吗?

2023-05-09

劳动纠纷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二婚怎样避免前妻孩子争房产?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诉讼是指什么?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营业收入多少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民事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最长诉讼时效的特征介绍
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合伙人是老板吗?
合同变更的前提有哪些?合同变更要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吗?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54 联系qq:920 891 263 @qq.com